網紅投放怎麼做才不是每次重來?把衡量、復盤與合約寫成流程,但「鋪量造勢」要先揭露
我認為網紅投放該做成可重複的流程:先定目標與指標、上線後依數據決定加碼、把授權寫進合約。但流傳的門檻數字沒有官方依據,大量素人營造「大家都在用」若不揭露合作,在台灣有違法風險。
我認為,品牌做網紅投放最常見的問題,不是完全沒效果,而是效果說不清楚:這一輪好、下一輪差,卻講不出原因;投了半年,手上只剩一疊截圖。要改善,靠的不是找更紅的人,而是把每一輪都跑成同一套流程,讓每次的結果都能變成下一輪的判斷依據。
最近有一份在社群上流傳很廣的「網紅投放 SOP」圖解,源自中國的小紅書,也被改寫成繁體版本,主張把投放分成定策略、篩選、執行、復盤四步,再加上結案報告與談判。架構我大致同意;但它有兩個問題,搬到台灣之前要先處理。第一,裡面很多數字門檻與指標(例如「回搜率」「收錄檢測」)是小紅書的語境,在台灣的平台上量不到,或沒有出處。第二,它建議用大量素人帳號「鋪量」、營造「大家都在用」的氛圍,整份流程卻沒有一個字提到揭露合作。以下照流程順序,寫我認為台灣品牌可以照做的版本。
選 KOL 還是 KOC、怎麼評估人選、揭露與稅務的基本規定,我在〈選 KOL 還是 KOC?〉已經整理過,這篇不重複,只談選完人之後的事。
第一步:先決定這一輪要贏什麼
同一筆預算,不可能同時讓一篇內容負責「讓更多人知道」和「讓人下單」。投放前先把這一輪定位清楚,後面的指標才有意義:
| 這一輪的目標 | 主要看什麼 | 在台灣去哪裡看 | 要注意的地方 |
|---|---|---|---|
| 讓更多人知道(聲量) | 觸及或瀏覽、互動、品牌字搜尋有沒有增加 | 創作者的洞察報告;Google Search Console 品牌查詢;Google 搜尋趨勢 | 搜尋趨勢是 0~100 的相對值,不是搜尋次數 |
| 讓人下單(轉換) | 點擊、進站、加入購物車、成交 | 自家網站的分析工具、各合作者專屬的追蹤網址或折扣碼 | 沒有專屬網址或折扣碼,就分不出是誰帶來的 |
| 兩者都要 | 分開設定:有的內容負責聲量,有的負責轉換 | 同上 | 不要讓同一篇內容背所有指標 |
資料來源:Google 搜尋趨勢說明、Google 搜尋中心部落格(2025 年 11 月 20 日)、Instagram 說明中心,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。
互動成本可以這樣算:投放費用除以互動次數(按讚、留言、儲存、分享)。它的用處是比較同一輪裡不同合作者的效率,而不是和別人公布的數字比。如果互動成本特別高,先看是不是切入角度、受眾或封面標題沒對上,而不是直接認定那位創作者不好。
每位合作者給專屬的追蹤網址。 要知道訂單是誰帶來的,最簡單的做法是在給每位創作者的連結後面加上 UTM 參數。依 Google Analytics 說明,utm_source 記錄流量來源、utm_medium 記錄行銷媒介、utm_campaign 記錄活動名稱,utm_content 可以區分同一個活動裡的不同素材。例如來源寫創作者的代號、媒介寫平台名稱、活動寫這一輪的名稱,結案時就能在報表裡直接比較每個人帶來的進站與成交,不必靠截圖或口頭回報。折扣碼可以補足看不到連結的情況,例如限時動態或影片口播。
品牌字搜尋是我認為最值得台灣品牌補上的一項。那份圖解用「回搜率」形容看完內容後回頭搜尋品牌的人有多少,這在台灣沒有平台直接提供,但可以用兩個工具近似:Google Search Console 可以篩出含品牌名稱的查詢,看投放前後的曝光與點擊;Google 自 2025 年 11 月起另外提供自動分類的「品牌查詢」篩選器,2026 年 3 月開放給所有符合資格的網站,只是它用系統自動判斷,偶爾會誤判,查詢量太少的網站也還不能用。Google 搜尋趨勢則可以看品牌字在台灣的相對熱度變化,但它的 0~100 是相對值,不能拿來說「多了幾個人搜尋」。
那些門檻數字,只能當自己的基準
那份圖解給了不少看起來很精確的門檻。我逐一找平台官方說法,結果如下:
| 流傳的門檻 | 平台有沒有官方基準 | 我的建議 |
|---|---|---|
| 點閱率 5%~8% 正常、超過 10% 值得加碼、低於 3% 要改封面 | 未見官方基準。唯一找到的是 YouTube 說明:半數頻道與影片的縮圖曝光點閱率介於 2%~10%,並提醒曝光量大時點閱率通常較低 | 用自己過去幾輪的中位數當基準 |
| 按讚數與粉絲數的比例 2~5 算正常 | 未見官方定義 | 不要當篩選標準,改看近期貼文的中位數 |
| 業配比例要低於 30% | 未見官方定義 | 可以參考,但更重要的是過去的合作有沒有揭露 |
| 檢查內容有沒有被「收錄」 | 這是小紅書的說法,台灣常用平台沒有對應功能 | 改看貼文是否正常出現在主題標籤、搜尋結果,以及是否被平台限制 |
資料來源:YouTube 說明中心〈曝光次數與曝光點閱率〉,以及 Meta、Instagram、TikTok、Dcard 官方說明,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。
另一個要注意的變化:Meta 在 2024 年 11 月宣布,Facebook 與 Instagram 改以「瀏覽次數」作為主要的觸及指標,取代相片與限時動態原本的「曝光次數」,而且會計入重複瀏覽。所以拿 2024 年以前的數字和現在比,要先確認算法是否相同。
圖解建議看「最近 10 篇的中位數,不看平均」,這點我同意。一篇爆紅的貼文會把平均拉得很高,中位數比較接近你實際能期待的表現。
第二步:Brief 寫一個重點,也寫揭露
那份圖解把 Brief 的原則濃縮成「一個核心賣點、三處放入關鍵字(標題、開頭、標籤)、一組視覺參考」。這個原則實用,我會再加兩項:揭露方式,以及哪些話不能說。
一個重點。 什麼都想講的 Brief,最後常常每一點都沒講清楚。挑讀者最在意的一個問題,讓創作者用自己的方式說。
關鍵字放在讀者會搜的地方。 標題、開頭、主題標籤寫進品牌名稱與品類名稱,讓看完想查的人搜得到。這和 Google 建議寫文章時「先想讀者會搜尋哪些字」是同一個道理,我在〈文章怎麼寫才能在 Google 排前面?〉寫過。
揭露方式寫明。 各平台都有自己的合作標示,Brief 裡直接寫清楚要用哪一個:
| 平台 | 官方要求 | 送產品也算嗎 |
|---|---|---|
| Instagram、Facebook | 品牌置入內容必須使用「品牌合作標籤」並標註企業合作夥伴 | 算。免費贈送、出借產品、聯盟佣金都列為利益交換 |
| YouTube | 影片含付費置入、代言或贊助,必須在 YouTube 工作室勾選付費宣傳;影片開頭會自動顯示揭露訊息 | 官方說明列的是付費商品置入、代言、贊助 |
| TikTok | 推廣品牌、產品或服務必須開啟「揭露商業內容」;替他人發文會標示「付費合作關係」 | 算。品牌內容的定義包含品牌贈送的商品 |
| Dcard | 一般看板禁止張貼業配內容;創作者自行接洽的合作文只能發在個人看板,官方建議加上品牌合作標籤 | 以「純分享」名義進行口碑操作的帳號,可能被永久停權 |
資料來源:Meta 品牌置入內容政策與 Instagram 說明中心、YouTube 說明中心、TikTok 官方說明與品牌內容政策、Dcard 官方公告,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。
哪些話不能說。 食品、化粧品、健康食品的業配,除了公平交易法,還受衛生法規管。食品廣告誇大或易生誤解可罰 4 萬到 400 萬元,宣稱醫療效能可罰 60 萬到 500 萬元;化粧品宣稱醫療效能同樣可罰 60 萬到 500 萬元。衛福部 2024 年 1 月修正的處理原則,把「聘請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代言」列為加重事由,罰鍰最高可乘以 3 倍;食藥署公布的 2024 年度違規廣告中,也有代言人個人被裁處的案例。所以 Brief 裡要列出這個品類不能用的說法,例如「治療」「根除」「保證有效」,而不是等審稿時才發現。
第三步:審稿問三件事
那份圖解把審稿分成三道關卡:吸不吸睛、能不能帶動購買、會不會出事。我認為順序應該倒過來,先問會不會出事:
- 有沒有揭露? 合作標示有沒有加、文字有沒有寫明是合作。公平會的規範只要求「充分揭露」,沒有規定字樣與位置;它的範例要求揭露要清楚明確,並要廣告主在提供產品時提醒、監督創作者揭露。所以審稿時由品牌確認,比事後補救可靠。
- 有沒有超過產品能證明的範圍? 對照 Brief 裡的禁用說法,以及產品實際的檢驗或規格。
- 讀者看得懂、會想點嗎? 封面與標題有沒有說出讀者的情境,開頭幾句有沒有留住人。
公平交易法也規定,網紅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內容可能引人錯誤仍然推薦,要與品牌負連帶賠償責任;不是知名人士的,以收到報酬的十倍為上限。審稿不只保護品牌,也保護合作的創作者。
第四步:上線後,依數據決定下一步
圖解建議上線後 24 小時先做一次判斷,我同意要早看,但不必拘泥 24 小時:不同平台、不同內容形式擴散的速度不一樣,重點是在加碼預算還來得及用的時候,就決定要不要放大。
要早看,先要拿得到數據。只靠創作者事後傳截圖,很難比較。依 Instagram 說明,創作者在貼文標註企業合作夥伴後,品牌可以在自己的洞察報告看到這篇內容的自然觸及與互動;限時動態的數據只保留 14 天。其他更細的數字,例如儲存、分享、受眾分布,要在合約裡約定由創作者提供。
看完數據,可以借用管理學裡常見的四象限,把這一輪的合作分成四類,各自對應下一步:
| 分類 | 數據表現 | 下一步 |
|---|---|---|
| 值得加碼 | 互動成本低、點擊高,品牌字搜尋有增加 | 用合作廣告加碼投放,談長期合作 |
| 穩定可用 | 成本低、表現穩定但不突出 | 當成固定合作名單,負責持續累積內容 |
| 有潛力但沒轉換 | 曝光好,但點擊或購買少 | 檢查 Brief 的重點與導購路徑,下一輪調整 |
| 停損 | 成本高、留言沒有實質討論 | 停止合作,記下原因 |
資料來源:分類方式參考管理學常見的四象限矩陣,數據欄位與下一步為本文自行整理,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11 日。
結案時,與其只交一張「投了多少、觸及多少」的表,不如寫三件事:這一輪驗證了什麼規律(哪種切入角度互動成本較低)、表現好的內容好在哪裡(能寫進下一輪 Brief 的具體做法)、哪些合作者值得留在名單上。這三件事,才是下一輪不用重來的原因。
第五步:合約寫清楚授權、保底與置換
圖解建議談判時不只砍價,而是談三件事:素材授權、未達標的補量、用產品置換部分費用。方向我同意,但在台灣各有一個要先知道的規定:
授權要逐項寫。 依《著作權法》第 37 條,授權利用的地域、時間、內容與方法依雙方約定,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。創作者同意你轉發,不代表同意你剪成廣告、放上官網或延長使用期限,這些都要寫進合約。平台上的投放授權也是另一回事:Meta 的合作廣告需要創作者同意,創作者隨時可以撤銷,官方說明沒有可設定的期限;TikTok 的品牌合作授權預設 60 天。所以合約裡要寫明授權期間,以及期間內創作者撤銷授權時怎麼處理。
保底要寫成可以檢查的條件。 例如「上線 48 小時內瀏覽未達某個數字,補發一則」,數字的計算方式與資料來源也要寫清楚,避免事後各說各話。
付款節點跟著交付走。 把付款拆成幾段,對應審稿通過、正式上線、提供約定的洞察報告數據,尾款在數據交付後才付。這樣保底與數據提供的約定才有執行的力道,也讓雙方對「什麼時候算完成」有同樣的認知。
置換一樣要揭露。 用產品抵部分費用,仍然屬於贈與,依公平會規範與 Meta、TikTok 的平台政策,都是要揭露的利益關係。
我不同意的部分:「鋪量」營造全網都在用
那份圖解的預算建議,是把大部分預算分給大量素人或小型創作者「鋪量」,目的是佔住關鍵字、營造「全網都在用」的氛圍。它自己給了兩種配比(10/30/60 與 20/70/10),可見比例本身沒有標準答案;我不同意的是背後的思路。
找很多素人合作本身沒有問題,真實使用者的分享,常常比名人背書更有說服力。問題在於目的如果是讓讀者「以為大家都在自發推薦」,又不揭露合作,那就和公平會處罰過的手法很接近。2013 年,公平會處分一家大型品牌與兩家行銷公司,認定他們隱匿身分、佯裝一般網友推薦自家商品,屬於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欺罔行為;處分書記載的手法包括用不同帳號發文回文、營造多人討論熱絡,三家合計罰 1,305 萬元。處分書也寫明,品牌把行銷委託給別人做,不能因此免除自己的管理監督責任。
公平會〈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〉寫明,薦證者包括一般消費者,利益關係包括僱用、贈與、受有報酬或其他有償關係,社群推文涵蓋部落客推文與論壇發言;有讀者不能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卻未充分揭露,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。依第 42 條,可處 5 萬元以上、2,500 萬元以下罰鍰,屆期未改正可按次處罰。我查公平會 2020 年以後的處分書,沒有找到以網紅業配未揭露為由的新處分;但這不代表沒有風險,2013 年的案例已經說明了公平會怎麼看這件事。我在〈Google 地圖評論可以相信嗎?〉也提過這個案子。
所以我的建議是:要找多位素人合作可以,但每一篇都標示合作,讓說服力來自真實的使用經驗,而不是讓人以為不是廣告。Dcard 這類禁止一般看板業配的平台,更不要嘗試用「純分享」包裝。
我的判斷在哪些情況下不成立
- 預算很小、只合作一兩位。 合作對象少時,四象限與中位數的意義不大;先把揭露、授權與追蹤網址做好就夠了。
- 品牌還沒有網站或搜尋量。 沒有網站,就看不到 Search Console 的品牌查詢;查詢量太少,搜尋趨勢會顯示為 0。這時先看合作者帶來的私訊、詢問與折扣碼使用。
- 長期的品牌形象投放。 有些合作是為了長期的品牌印象,短期的互動與點擊數字不能完整反映;這類合作要另外設定評估期間。
- 法規與平台政策會變。 本文的平台規定與法規以 2026 年 10 月查證的版本為準,合作前請再確認最新版本;涉及食品、化粧品、醫療的內容,建議請熟悉法規的人審稿。
常見問題
網紅投放要看哪些數字?
先決定這一輪的目標。要聲量,看觸及或瀏覽、互動,以及品牌字搜尋有沒有增加;要轉換,看點擊、進站與成交,並給每位合作者專屬的追蹤網址或折扣碼。
互動率或點閱率多少才算好?
平台沒有公布官方標準。YouTube 只說明半數頻道的縮圖點閱率介於 2% 到 10%,而且曝光越大通常越低。建議用自己過去幾輪的中位數當基準。
只送產品、沒有付錢,也要標示合作嗎?
要。公平會規範把贈與列為利益關係;Meta 與 TikTok 的政策也把免費贈送的產品列為需要標示的品牌合作。
品牌可以直接把網紅的貼文拿去投廣告嗎?
要先取得授權。依著作權法,授權範圍約定不明的部分推定為未授權;在 Meta 投放合作廣告也需要創作者同意,創作者可以撤銷。授權範圍與期間要寫進合約。
找很多素人一起發文,算違法嗎?
找素人合作本身不違法,問題在於是否揭露。有利益關係卻不揭露,讓讀者誤以為是自發推薦,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的欺罔行為。
資料來源
- 公平會〈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〉(2017 年 1 月 19 日修正):薦證者與利益關係定義、社群推文、揭露範例、薦證者責任;公平會〈網路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〉(2023 年 2 月 21 日修正):網紅、直播主納入廣告主範圍。
- 《公平交易法》第 21 條、第 25 條、第 42 條;公平會處分書公處字第 102184 號(2013 年 10 月 31 日):隱匿身分、佯裝一般網友行銷,合計罰鍰 1,305 萬元;處分書全文檢索系統 2020 年 1 月至 2026 年 10 月查無網紅業配未揭露的處分。
- 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 28 條、第 45 條;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第 10 條、第 20 條;衛福部修正食安法第 45 條廣告處理原則(2024 年 1 月 31 日):代言為加重事由;食藥署公布 113 年度十大違規食藥廣告(2025 年 3 月 19 日):代言人遭裁處案例。
- 《著作權法》第 36 條、第 37 條:約定不明推定未讓與、未授權。
- Meta 品牌置入內容政策、Instagram 品牌合作標籤說明、Instagram 品牌置入內容洞察報告、Instagram 合作廣告權限、Meta 瀏覽次數指標公告(2024 年 11 月 14 日)。
- YouTube 付費宣傳揭露說明、YouTube 曝光點閱率說明。
- TikTok 商業內容揭露設定(2026 年 1 月更新,授權預設 60 天)、TikTok 品牌內容政策(2026 年 8 月 31 日生效)。
- Dcard 站規公告:一般看板禁止業配內容、業配帳號停權;Dcard 品牌合作標籤說明。
- Google Analytics 說明:透過自訂網址收集廣告活動資料:UTM 參數。
- Google 搜尋趨勢數值說明;Google 搜尋中心部落格:Search Console 品牌查詢篩選器(2025 年 11 月 20 日,2026 年 3 月 11 日更新)。
最後查證:2026 年 10 月 11 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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